二、以韩国东瀛制铁化学株式会社(DC Chemical Co., Ltd.)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甲酸酐产物,合用邻苯二甲酸酐反推销办法中其他韩国公司所合用的13%的反推销税税率。
2009年8月30日,中华人平易近国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6号通知布告,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,继续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商务部2003年第40号通知布告,对原产于韩国、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推销税,实施刻日为5年。
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邻苯二甲酸酐财产。正在时间内,中国邻苯二甲酸酐财产对此颁发了评论。
经审查,现有材料表白:韩国OCI株式会社(OCI Company Ltd.)公司名称变动合适韩国相关法令,公司名称变动前后关于邻苯二甲酸酐的运营办理、出产设备、供应商关系、客户根本以及办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变化。
2003年8月31日,中华人平易近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0号通知布告,决定对原产于韩国、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推销税。此中,韩国东瀛制铁化学株式会社(DC Chemical Co., Ltd.)的反推销税率是4%。
并提交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记实、变动登记证明、运营办理、出产设备、供货关系、客户根本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韩国大()的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。2010年2月25日,韩国OCI株式会社(OCI Company Ltd.)向商务部提交申请,请求承继韩国东瀛制铁化学株式会社(DC Chemical Co.,Ltd.)正在邻苯二甲酸酐反推销办法中所合用的反推销税率,